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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罪的刑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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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妇犯罪的刑罚问题

近年来,孕妇盗窃案件屡屡见诸报端,“724”孕妇杀人案、“301”昆明火车站案件更是将孕妇犯罪的刑罚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少数孕妇由于舆论同情、衣着宽松、认为自身会由于同情被免于处罚而实施盗窃,然而孕妇真的会被免于处罚吗?

相关法律: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小,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由上述条文可知,孕妇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孕妇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其他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但是一般情况下对孕妇不采用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可以”不是“必须”,恶意怀孕可以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也是对恶意规避法律行为的惩处。孕妇不适用死刑,是人道主义的弘扬,而对法律的恶意规避,则逃不过刑罚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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