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律师-广州合同律师-广州公司律师 >>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 文章正文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小心驾驶!你知道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吗?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属于刑法上的罪名,两者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交通安全,也都跟醉驾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但其实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作为即将或现在常年奔波于大马路上的有车一族,这些差别最好还是要知道的。

1.表现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只有这两种行为方式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么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么以一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为处理,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是指行为人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没有必要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重复和交叉。

可以这样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撞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

2.罪过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过失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不过应当把那些不知法的行为主体排除之外,而不知法并不排除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行为人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谓从主观违法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重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将这种虽然没有危害后果的驾驶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原因之一。当然,交通肇事行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从重处罚的条件,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3.处罚程度不同。

由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行为人守法,抑制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仅仅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有限的。

所以,刑法对此规定的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小编提醒,危险驾驶罪中提及的追逐竞驶并不只局限于两人或多人的飙车,一个人的飙车也会算的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谨慎驾驶还是必须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广州市各级法院联系方式..
·广州市公安局各分局电话..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被告人认罪,律师可以做..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纠..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
·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的深度..
·2015年最新的广州公检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