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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辩律师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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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通过会见被告人范某,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1.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行为属于一时糊涂的初犯、偶犯,以前从未有过任何前科。
  2. 涉案物品价值较小,危害后果轻微。
  3. 认罪态度好。从公安机关第一次找到其,就如实供认了全部作案过程,交出了赃物。
  4. 其已退回全部物品钱财,消除了危害后果,取得了受害人谅解。被害人也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便其改过自新。
  5. 被告人家里有年迈的父母,其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
  6. 被告人有心脏病及胃病,需要治疗。

综上,请法庭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了一个青年人的前途及其妻子家人的生活考虑,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谢谢。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           律师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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