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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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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律师  来源:  阅读:

尊敬的仲裁员:

被申请人广州某服装公司代理人就申请人廖某秀仲裁请求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 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方已提供考勤(打卡)记录,其余时间很少加班,加班都给予了加班费或者调休,其要求重复计算加班工资无理。

2、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入职时间错误,是2007    

4、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双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补偿金。廖晚秀拒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屡教不改,严重违反了我单位规章制度,并且不按质量要求做工,造成客户取消订单,造成我方重大损失,如果都像廖晚秀一样,那么就无法开办企业了,劳动者也无从就业。

并且其经济补偿金也计算错误,廖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只有2200元。

  1. 超仲裁时效,根据《劳动法》第82条,超过六十天。
  2. 主体错误,我们的工人是廖晚娥,而申请人却是廖晚秀。

被申诉人是韩资企业,在当今金融风暴的恶劣环境下坚持在中国投资,遵纪守法,为广州的繁荣稳定、创造就业机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劳动法是平等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如果一个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不能管理,是有悖法律的精神和影响企业生存的,广州市应该为外商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实现双赢的局面。

 

                             

 广州某服装公司代理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所         余春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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