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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贷是否为夫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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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关于周某林、龙某鹏诉梁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温某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梁某向周某林、龙某鹏借款债务性质属于梁某个人债务。

从庭审查明事实证实:

1、这些借款都系梁某个人所借,只有梁某签名,温某毫不知情。庭审中周某林代理人及龙某鹏都表示借款给梁某款温某不知道。

2、梁某借款都用于高风险且违法的炒外汇、赌博等违法活动,所借款项部分用于支付别的高利贷利息,剩余借款输的血本无归,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及履行法定义务。庭审中周某林、龙某鹏均承认与梁某约定的借款用途是梁某做生意。现在如果其主张温某负连带责任,就要其举证证实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3、从梁某借款的经过看,实际已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梁某个人债务。如和债权人共同欺骗温某,明确让债权人不让温某知道及让债权人承诺不去骚扰家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第24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

4、周某林所举证梁某与温某对周某林、吴振财的公证委托书,从授权内容上看,与本借贷案没有关联性。那个是委托关系,委托周某林吴振财处理位于黄埔大道的房屋;而本案是梁某个人借贷关系。温某从未授权梁某向周某林吴振财借债。鉴于周某林与梁某欺骗温某公证委托,并涉嫌损害温某利益,温某已终止了对其与吴振财的委托权。

5、梁某与温某感情不好,长期分居。双方离婚时梁某明确表示没有债权债务。双方资产分配合理,因梁某分得的房屋面积较小,温某还给予梁某巨额补偿并承担儿子教育费用。

6、梁某多次不正常的以各种方式举债,超出必要限额和合理用途。

7、梁某恶意设立债务,盗取温某身份领取、透支信用卡,涉嫌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温某利益,也涉嫌犯罪,温某也已报警。

8、温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已经36年,有稳定独立优厚的收入,有良好的信誉和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家庭生活开支全由温某负担。从来未用过梁某的钱,而且要给梁某钱花,为其购买社保等等。断不会存在放任梁某去借高利贷然后离婚逃债的可能,那样得不偿失。

9、周某林、龙某鹏借款本身也有诸多疑点。如都是高利贷;龙某鹏五份借据极不合情理,为何梁某约定还款没有还却一再借给其款,而且还越借越多?并且只有借据(借款合同),并无收款收条,实际履行与否不知道;庭审后核对笔录时温某问龙某鹏梁某的身高长相,龙某鹏都答不上来。这些债务的真相梁某的书面陈述更为可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两个:第一个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议;第二个标准是看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比如一方的赌博、吸毒、嫖娼、赠与等因此引起的债务。)

客观上没有可能是为了夫妻或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共同义务为目的所举之债务,均应为个人债务。

综上,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梁某借款均用于炒外汇及赌博等违法用途,温某毫不知情,纯属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温某不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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